发布时间:2019/6/26
本次验收监测与检查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建设项目外排污染物达标情况、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治理效果等的监测以及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检查,综合分析、评价得出结论,以报告的形式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验收后的日常监督管理提供技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2日)
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1)第16号公告,2001年12月)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53号,1998年)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2010年修订)
6、《山东省环保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有关环境监管问题的通知》(鲁环函[2012]493号)
7、《转发<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鲁环函[2012]509号)
8、《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鲁环发[2013]4号)
9、《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82号令,2017年7月16日)
10、《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环办环评函[2017]1235号,2017年8月3日)
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生态环境部公告 公告[2018]第9号,2018年5月16日)
12、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2017年11月20日)
13、《潍坊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规范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的通知》(2018年1月10日)
1、《潍坊市凯达塑胶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塑料管及100台塑料机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宁夏华之洁环境技术有限公司,2018年4月)
2、《潍坊市凯达塑胶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塑料管及100台塑料机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昌乐县环境保护局,乐环审表字﹝2018﹞170号,2018年9月27日)
1、有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级标准的要求。
造粒、钢丝管熔融挤工序有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限值要求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 2801.6-2018)》表1中I时段排放限值。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 2801.6—2018)中要求,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中Ⅱ时段其他行业排放限值。
喷漆废气产生的苯、甲苯、二甲苯、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1中限值要求。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中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2中专用设备制造排放限值。
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
无组织苯、甲苯、二甲苯排放浓度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表3中厂界控制点浓度限值要求。
无组织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 6 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 37/ 2801.6-2018)》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中表9、表3、表3中厂界控制点浓度限值要求。
2、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3、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要求;
4、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的要求。
潍坊市凯达塑胶有限公司年产1500吨塑料管及100台塑料机械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对象为废气、厂界噪声。